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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执行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祖栋与吴祖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栋,吴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执行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李祖栋,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吴祖豪,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祖栋与被执行人吴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祖豪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所查明被执行人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车辆,已经依法查封。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承办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吴祖豪答应每月还款两万元,被执行人到目前每个月都有按时还款,已还款40多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杭执行字第5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吴祖豪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