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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立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立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宏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保定市南市区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依据2010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合同载明:出租方为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承租方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出租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该合同均有双方签字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其住所地为保定市南市区,双方当事人对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并依法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李银榜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