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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何城洁与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城洁,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保字第18号原告何城洁,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城洁与被告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城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湖南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约400万元的黄曲霉脱酚棉蛋白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湖南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约400万元的黄曲霉脱酚棉蛋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