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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蕾与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蕾,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马蕾,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98号。法定代表人:俞宝宁,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马蕾诉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解除劳动争议关系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仲审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仲审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 行 长 : 陈 晨执 行 员 :王以鹏执 行 员 :王圣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段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