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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诉中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广源粮业有限公司、张宝平、宋坤、于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宝平,宋坤,于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原告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广源粮业有限公司、张宝平、宋坤、于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4)前诉中保字第12号原告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学,系董事长。第一被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广源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宝平,系股东。第二被告张宝平。第三被告宋坤,。法定代理人张宝平。第四被告于井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广源粮业有限公司、张宝平、宋坤、于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广源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粮囤2个、库房一栋、地衡1个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吉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广源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粮囤2个、库房一栋、地衡1个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允许被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广源粮业有限公司使用、维修、保管,但是禁止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所有权。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准许,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二、对担保人陈国信所有的房屋,扶房权证城字第000175**号,坐落于扶余市东北街幢号66-5-1、房号36、三单元六层、建筑面积81.80平方米的住宅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允许担保人陈国信居住、使用、维修、保管,但是禁止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