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鄞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盗窃于2006年6月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06年7月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12月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3年3月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6年7月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9年3月被宁波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6月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4)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誉烨、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沈家村西王75号,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韩某停放在门口的红色可人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50元)。2013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新乐村钣金机械修配店一楼洗衣间,窃得被害人吕某停放在该处的鹿贝尔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及被害人陈某停放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925元)。2013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得锦顺服装厂,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周某停放在厂内的黑灰色大白鲨牌TDP03Z电动自行车的电瓶1个(价值人民币260元),后在东港路停车场以260元价格销赃给柳某时,被民警抓获,失窃电瓶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余三辆失窃电动自行车均未追回。被告人杨某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吕某、陈某、周某的陈述,证人柳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甬鄞刑初字第981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98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韩刚、吕德超、陈宏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亚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