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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陵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陵商初字第1号原告赵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尼山镇。委托代理人孟祥海,曲阜爱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田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尼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景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