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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与缪佑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缪佑旭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许红旗,总经理。被告缪佑旭,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与被告缪佑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淼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芳伟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