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解若书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若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3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若书。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7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猇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若书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鄂猇亭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解若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解若书违法所得12.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解若书以其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原判认定的第五笔受贿数额不正确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若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解若书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解若书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解若书撤回上诉。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3)鄂猇亭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如玉审判员  曹 萍审判员  郑学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