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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峄商初字第519号原告: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毅,总经理。被告: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长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毅丰针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89元,由原告青岛海枫之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品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