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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华容县海纳传媒有限公司与吴金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池,华容县海纳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池,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蒲田市人。系华容县香港周六福珠宝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周君廷,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达县人,系吴金池聘请的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容县海纳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谷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逸,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吴金池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万大洋、陈值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金池的委托代理人周君廷,被上诉人华容县海纳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安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6月23日,海纳传媒公司与华容县香港周六福珠宝店业主吴金池就海纳传媒公司所拥有的城区120台出租车广告位租赁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吴金池租赁海纳传媒公司出租车车顶广告位,租赁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广告位价款为每台车500元,合计每年广告位租金60000元,两年合计12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20000元,待120台出租车广告位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三日内付清总租金的50%的差额部分(即40000元),余款50%(即60000元)在2012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处理,其中:吴金池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属其违约,海纳传媒公司有权收回广告位并有权作任何形式处理,并由吴金池支付违约金4000元。海纳传媒公司将车顶顶部广告位的附属广告位租与吴金池经营的珠宝店同行属海纳传媒公司违约,海纳传媒公司赔偿吴金池4000元。合同签订后,海纳传媒公司按照吴金池提供的广告样本对全部120台出租车车顶广告位进行了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且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了合同,吴金池亦支付了第一年60000元广告位租赁费。2012年5月,海纳传媒公司与中国黄金签订合同,在海纳传媒公司的出租车后窗上张贴中国黄金的商业广告。2012年8月1日,海纳传媒公司按约定向吴金池催讨第二年的租金时,吴金池以海纳传媒公司在出租车后窗张贴有同行中国黄金的商业广告而拒付余下的60000元广告位租赁费。原审法院认为,2011年6月23日,海纳传媒公司与吴金池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恩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协议签订后,吴金池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60000元,海纳传媒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对吴金池经营的珠宝店广告至2013年7月31日的义务,吴金池应于2012年8月1日前给付海纳传媒公司第二年广告位租赁费60000元。因吴金池逾期未按约定履行,是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海纳传媒公司要求吴金池支付逾期广告位租赁费6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吴金池认为迟延支付租金是海纳传媒公司在出租车后窗张贴有与其同行的中国黄金的商业广吿,是海纳传媒公司违约,且曾口头通知海纳传媒公司终止合同的抗辩意见,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性出租车可以发布车体广告。经营性出租车广告位一般分别为车体、车顶、车后窗三部分。吴金池租赁的广告位是车顶部正面,其附属广告位应是车顶部的背面电子屏广告位。海纳传媒公司在出租车后窗张贴中国黄金广告没有违反约定。同时吴金池亦没有向法庭提交海纳传媒公司在车顶部广告位背面发布广告和通知海纳传媒公司终止合同的证据,故吴金池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吴金池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海纳传媒公司尚欠租金60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吴金池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吴金池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书》是未经其授权的翁东杰所签订的,系无效协议;海纳传媒公司于2012年5月在出租车后窗上发布中国黄金商业广告,是海纳传媒公司违约。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合同无效和海纳传媒公司违约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海纳传媒公司当庭书面答辩称,翁东杰是吴金池聘请的员工,是代表吴金池在合同书上签名,且双方均按该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广告位租赁合同书》是有效协议;其在出租车后窗发布中国黄金商业广告,没有违反合同第二条第3项“车顶部附属广告位不得发布同行业广告”的约定,其没有违约行为。吴金池迟交租金,系吴金池违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华容县香港周六福珠宝店,是吴金池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吴金池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华容县香港周六福珠宝店”列为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以“华容县香港周六福珠宝店”为本案被告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有没有违约事实,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虽然吴金池没有在该合同书上签字,但是有吴金池聘请的员工翁东杰在合同书上签名,并加盖了吴金池经营的“华容县香港周六福珠宝行”的印章,海纳传媒公司在履行该合同期间,吴金池亦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吴金池对翁东杰有权代理签订合同的追认。同时,吴金池向海纳传媒公司支付了第一年广吿位租赁费60000元,应认定吴金池亦部份履行了合同内容,亦表明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协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约《广告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吴金池认为该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双方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租赁的广告位是“乙方(吴金池)租赁甲方(海纳传媒公司)出租车车顶”,并不是出租车的整体。海纳传媒公司依照吴金池制作的车顶顶部广告式样在车顶顶部实施发布了广告,应认定该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甲方(海纳传媒公司)不得将其车顶顶部广告位的附属广告位租与吴金池经营业务的同行”,其附属广告位应是车顶顶部的背面,吴金池没有向法庭提交海纳传媒公司在附属广告位即车顶顶部背面发布其他广告的证据。虽然,海纳传媒公司在出租车后窗发布了中国黄金的商业广告,但是没有在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内发布广告,不应认定海纳传媒公司违反约定。吴金池在支付第一年租金后,在没有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情形下,不交第二年租金60000元,应认定是吴金池违反合同约定,系吴金池违约,吴金池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吴金池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吴金池认为是海纳传媒公司违约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吴金池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上诉人吴金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万大洋审判员  陈 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闻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