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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健康权纠纷调确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王某,男。申请人黄某,女。本院于2014年1月20受理了申请人王某、黄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黄某因健康权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于2014年1月2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黄某赔付申请人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4000元。申请人黄某已于2014年1月8日履行5000元,剩余9000元,申请人黄某于2014年3月3日一次付清。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黄某关于健康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蕾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