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刘荣强与张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强,张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强,男。被执行人张忠平,男。刘荣强与张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泰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荣强于2013年1月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忠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刘荣强人民币42250元的义务,但张忠平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忠平在泰来县平洋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忠平在泰来县平洋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