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1316号罪犯陈某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