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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商终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增彦与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增彦,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终字第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增彦,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十字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洲,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增彦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沭商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增彦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增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增彦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商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上诉人徐增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治国代理审判员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为芳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