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一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0146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谷洪波,上海洪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树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胜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