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初字第10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李某,安丘市国税局干部。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连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