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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水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沅江市白沙大道。法定代表人龚秋桂,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水清,男。原告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李水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沅江市国土资源局诉称,被告李水清在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10年在沅江市经济开发区罗古全利安置区占地2间非法建造房屋,建筑面积达686平方米,该土地属沅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已储备的国有土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撤除非法建造的房屋,并将所侵占土地交付原告,但被告李水清予以拒绝。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损害,原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水清归还其所侵占的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被告李水清归还其所侵占的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沅江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学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