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支付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