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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支付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