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立春申请执行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春,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京大地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春,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白果路**号*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06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与被执行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书面撤回,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立春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琛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