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与周立文、姜卫国邓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周立文,姜卫国,池晓明,葛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执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被执行人周立文。被执行人姜卫国。被执行人池晓明。被执行人葛昌龙。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立文等其他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阜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周立文归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借款100000元并承担约定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0.425000‰计算利息,逾期部分除按约定利息外另加付50%罚息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姜卫国、池晓明、葛昌龙对被告周立文归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周立文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立文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继续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阜宁县人民法院(2012)阜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阴靠山执行员 吴一飞执行员 韩建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