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栓勇、刘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栓勇,刘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6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栓勇,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敬,男,1981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栓勇、刘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为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