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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周健诉何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何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周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何成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诉被告何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对何成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健负担。审判员  夏积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