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周健诉何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何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周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何成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诉被告何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对何成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健负担。审判员 夏积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