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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1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