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1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