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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林,唐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刘德林,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定兴县定兴镇塔头村一区**号。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兰,女,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定兴县定兴镇塔头村一区**号。原告刘德林与被告唐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林及委托代理人耿宝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1988年2月来到定兴县,经人介绍与我相识,1988年4月举办结婚仪式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刘文倩,现已成年并结婚独立生活。婚前我与被告相处时间短,接触少,相互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2005年8月我们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被告唐兰经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德林与被告唐兰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4月按照民俗习惯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女儿取名刘文倩,现已成年并结婚独立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2005年8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原告刘德林陈述及塔头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导致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2005年8月原、被告再次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八年之久,现原告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刘德林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林与被告唐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银亭审 判 员  蔡伟华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