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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特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银燕钢绞线有限公司、刘广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银燕钢绞线有限公司,刘广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特字第0006号申请人天津市银燕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天宝工业园宝中道6号。法定代表人夏凯生,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广成。申请人天津市银燕钢绞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广成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不服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裁字(2013)第117-5号裁决,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市银燕钢绞线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银燕钢绞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市银燕钢绞线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银燕钢绞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