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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冷卫东与陈支鑫、陈之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卫东,陈支鑫,陈支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冷卫东。被执行人:陈支鑫。被执行人:陈支壮。申请执行人冷卫东与被执行人陈支鑫、陈之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成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3)成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公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