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7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博野县。被告:付某某,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