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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7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博野县。被告:付某某,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