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耿万金与韩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万金,韩志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耿万金,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韩志强,男,1968年9月2日出生。2013年4月份,原告耿万金在被告韩志强家盖建民房(二层楼)过程中做地基工程。施工完工后,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务费未给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始终未能解决。2013年1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8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万金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耿万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