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上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夏红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夏红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1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人:王利亚。委托代理人:赵华杰、朱丽娜。被告:夏红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与被告夏红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退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212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文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