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刑执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陶晓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晓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刑执字第0004号罪犯陶晓钢,男,现在盐城监狱服刑。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安刑二初字第01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陶晓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安刑执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对罪犯陶晓钢宣告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徒刑(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盐城监狱以罪犯陶晓钢在服刑后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晓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改造,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区表扬1次,记奖1次。本院认为,罪犯陶晓钢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晓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八日(刑期至2014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海审 判 员 陶爱文代理 审 判员 潘 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王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