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雷志斌强奸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志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263号罪犯雷志斌,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1989年2月1日,原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8)刑一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志斌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9年3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核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1989年4月7日交付执行。1989年4月1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1989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10日。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作出(1991)刑减字第27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5日作出(1994)湘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1995年8月9日作出(1995)益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服刑期间因患病,于1996年5月24日经省监狱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5月28日出监。2008年9月9日收监。2008年12月5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以湘监管刑复(2008)第37号关于保外就医超期罪犯雷志斌刑期处理的批复,对其刑期顺延至2019年2月11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均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协助干警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虽有违纪行为,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期内共获考核分134.5分。2011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优秀生产安全员,2012年12月互监组未板块移动扣1分。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均为A等,2013年一、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均为较好档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呈报的罪犯个人总结、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计分审批表、鉴定意见、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志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志斌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