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武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维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汪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维蓉,被上诉人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