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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余孝忠与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孝忠,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长法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余孝忠,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行政中心联建楼419,组织机构代码70947917-8。法定代表人蒋发平,该局局长。原告余孝忠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孝忠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孝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孝忠负担。审 判 长 彭 可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江光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