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郝浩东与许亚科、李树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浩东,许亚科,李树强,许志超,许志芳,刘进龙,许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郝浩东。被执行人许亚科。被执行人李树强。被执行人许志超。被执行人许志芳。被执行人刘进龙。被执行人许龙飞。申请执行人郝浩东与被执行人许亚科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浩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标的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