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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民终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贾学广与陆卫民、包双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卫民,贾学广,包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终字第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卫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学广。原审被告包双云。上诉人陆卫民因与被上诉人贾学广、原审被告包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减(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研究未同意其减(缓)交申请,并于2014年1月3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坚审判员 华桂祥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