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包岗吾、闫交因请求确认迭部县人民政府、迭部县国土资源局、腊子口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岗吾,闫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甘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包岗吾。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闫交。委托代理人王灵平,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包岗吾、闫交因请求确认迭部县人民政府、迭部县国土资源局、腊子口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州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从原审卷宗材料看,2013年5月11日上述三部门强行将包岗吾、闫交种植的云杉树苗用铲车、推土机推毁。根据上述规定,包岗吾、闫交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从上诉人包岗吾、闫交提交的证据材料看,2013年8月2日其向一审法院邮寄了起诉材料,一审法院于8月4日收到该材料,于10月28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州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二、指令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立案受理。审 判 长 冯 江审 判 员 陈金瑞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朵利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