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诉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冯学健与苗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学健,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诉保字第48号申请人冯学健,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邳州市第二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孙景山,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苗明,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邳州市土地局职工。申请人冯学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苗明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明的工资及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