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凤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王凤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临沪经济区新友路西(临沪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利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谦,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心缘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