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顺之旅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壮强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顺之旅,陈壮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之旅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富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庆,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煜麟,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壮强,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伍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之旅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之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壮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陈壮强以与顺之旅公司存在服务合同,顺之旅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诉请顺之旅公司返还投资款项、利息及代收薪金。顺之旅公司抗辩认为,其向陈壮强提供的是出国定居申请顾问及签证申办服务,从未收到陈壮强支付的投资款及代收薪金,亦不负有为陈壮强办理澳大利亚企业投资的义务,因此,陈壮强的上述诉请应予驳回。综合双方的上述诉辩理由,陈壮强的上述诉请能否得以支持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与顺之旅公司形成以代收投资款、代收薪金为内容的服务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从陈壮强起诉所持的《合同书》、转账凭证及收款收据看,结合其就款项支付所作陈述,黎剑峰代表顺之旅公司与陈壮强签订《合同书》,陈壮强依顺之旅公司业务经理张美娟的要求将本案讼争款项划入顺之旅公司职员黄鸣的私人账户,张美娟收取上述款项时出具加盖“顺之旅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鉴的收据予以确认。由此,上述《合同书》的签订与款项支付之间是否关联、张美娟收取款项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如何等问题的判定即为处理本案之关键,其不仅关涉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同时关涉张美娟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亦有可能产生本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张美娟追诉之结果。因此,张美娟与本案争讼的诉讼标的及处理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之范畴。为有效保障相关主体抗辩、举证等民事诉讼与实体权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以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之旅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4.06元,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儒峰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