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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刑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夏永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永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119号罪犯夏永祥,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原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5日作出(1996)宿中法少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永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夏永祥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7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皖刑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9月16日交付执行。1999年10月18日、2002年2月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先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2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4月22日、2009年8月17日、2011年8月1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剩余刑期至2015年10月5日止。实际服刑已超过十二年。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夏永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永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夏永祥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蒙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