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田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孙华云与方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云,方传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孙华云,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方传松,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孙华云诉被告方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华云诉称: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因做生意须筹集资金,被告声称可以帮助。2013年8月9日被告将原告带至肖明珍处借款,然而在肖明珍取来钱时,被告要求先用一个月,并直接取走5万元,并于事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现被告承诺的还款时间已经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拖延。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30元。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原告孙华云不能提供被告方传松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退还原告孙华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