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何某,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平县南王庄乡五新村人。被告孟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刁马庄村人。本院在审理何某诉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金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