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商初字第0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沛县水利交通建筑工程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沛县水利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商初字第0421号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沛县水利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鹏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水利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沛县水利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