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中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甘强与肖强、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强,肖强,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强。委托代理人孙传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强。委托代理人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肖艳。上诉人甘强因与被上诉人肖强、原审第三人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强及委托代理人孙传建,被上诉人肖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军,原审第三人肖艳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即原告目前持有两个身份证,分别是甘强(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XXXX2037)和甘文强(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XXXX1413),二身份信息不一致,本院审理中责令上诉人限期提供其本人的公安机关合法真实的身份信息,上诉人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即原告持有两个不同的公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的规定,上诉人未提供公安机关合法、真实的身份信息,故上诉人即原告身份不明确。其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甘强的起诉。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