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行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蒋立民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立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锡行初字第0001号原告蒋立民。委托代理人胡秀娣。被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锡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亮、沈凯凯,江苏无锡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立民要求确认被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其房屋(坐落于无锡市北塘区下河塘××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立民因相关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继续诉讼没有必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立民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立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向东审 判 员 何 薇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