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执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安徽铪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铪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15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铪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萧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铪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