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郁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郁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启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兴。委托代理人顾希贤。委托代理人施勇锋。被告郁建华。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员朱志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购买了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幸福岛商业街4-98号房屋后,与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由该公司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被告等业主发出更换物业公司的通知,由原告向被告等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支付了部分物业管理费用,尚欠原告2011年、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用3696元,现要求被告予以支付,并支付每日3‰的滞纳金。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1日,南通鸿康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通东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南通鸿康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通东大置业有限公司将启东市汇龙镇幸福岛商业街4-98号在内的公共部位的维护、绿地的养护、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交由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负责管理;非住宅建筑按1.20元/m2.月。同年9月30日,被告购买了启东市汇龙镇幸福岛商业街4-98号后与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幸福岛商业街内被告等业主提供保洁、绿化、公共部位维修等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按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向原告于每年一次性交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与被告订立业主公约一份。公约约定: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破坏公共设施、绿地等;业主不按规定缴���应交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的,承担每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公约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2011年初,原告从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手物业管理工作并向被告等提供了物业服务。2011年4月11日,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启东市汇龙镇幸福岛商业街各业主发出更换物业公司的通知,告知自2011年起,由原告负责启东市汇龙镇幸福岛商业街的物业管理工作,业主依原与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按原标准向原告交付物业费用。另查明,被告购置的启东市汇龙镇幸福岛商业街4-98号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63.1平方米,每年应交纳物业管理费为2348元。被告向原告交纳1000元后,对尚欠3696元原告物业费未予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业主公约、更换物业公司的通知、物业费收据、被告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经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从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接手被告购置的启东市汇龙镇幸福岛商业街房屋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原告按业主公约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未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告虽未到庭主张调整,为体现公平公正,本院依职权酌定调整为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郁建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用3696元。并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朱志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褚文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