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满庆保与被告张健、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庆保,张健,卢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317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满庆保,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健,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卢伟,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庆保与被告张健、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庆保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庆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庆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满庆保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栾 鑫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