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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满庆保与被告张健、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庆保,张健,卢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317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满庆保,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健,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卢伟,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庆保与被告张健、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庆保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庆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庆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满庆保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栾 鑫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