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商初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昌乐县中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昌乐县中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姜官其,姜艳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74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法定代表人辛令奎,行长。被告昌乐县中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官其,主任。被告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慧琴,董事长。被告姜官其,昌乐县中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姜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诉被告昌乐县中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姜官其、姜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昌乐县中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或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昌乐县中友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